税务局发文明确:3月31日前,必须完成社保补缴,否则罚款!

时间:2023-03-17 10:39 作者:财咖 来源:51社保网、税务学苑、税政第一线等、人社局、各地税务局

注意了!


近期,税务局发文明确需要在3月31日前补缴社保费用,否则需要加收滞纳金。具体什么情况?政策如何解读?跟着汤汤一起来看看!


01

税务局发文3月31日前必须完成社保补缴


近期,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在3月31日前补缴2022年7月至9月缓缴医保费的温馨提醒》,明确2022年申请了医保缓缴的企业,需要在2023年3月31日前补缴,否则将收取滞纳金。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2022年发布的《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规定: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地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的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


也就是说还未缴纳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的缓缴单位,需要在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费款缴纳。


缓缴单位逾期缴纳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费款的,税务机关将自2023年4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相关问题解答:

一、公司如何查询是否存在未清缴的医保缓缴费款?

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的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后,选择「清缴社保费」,输入费款所属期202207-202209,点击「查询」可查处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缴款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的医保费款,即属于未清缴的缓缴费款。

二、如何清缴缓缴2022年7月至9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适用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查询出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勾选需要清缴的医疗保险费,点击「缴款」完成费款缴纳即可。

三、公司去年申请缓缴的2022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是否需要一并清缴?

根据政策规定,已申请缓缴2022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


02

2023年社保减免缓政策

取消了吗?


看到上述的通知,相信不少小伙伴会感到疑惑:随着各省市发布的补缴通知,是不是意味着2023年的社保减免缓政策取消了?


其实根据2022年9月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来看,2023年的社保减免缓政策仍在继续中。

根据通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此次需要补缴是仅为2022年7月至9月的医保费,2022年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仍可以在2023年年底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再来看看各省市出台的社保优惠政策:


一、北京
2022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

通知中明确: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按规定予以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申请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浙江省

2023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推进歇业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

通知中明确了两点:


1、按规定实施社保缓缴降费政策
实施社保缓缴降费,对符合条件的歇业市场主体,按规定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落实稳岗支持政策。


2、允许住房公积金缓缴
歇业市场主体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三、广东省

2023年2月,广州市发布《关于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措施》。

通知中明确3点:

1、降低企业、职工社保缴费负担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


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由8.76%(含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0.26%、职工补充医疗保险0.5%)调整为6%,不再另行征收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2、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保的补缴期限
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
经营困难的缴存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缓缴期满后按规定进行补缴。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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