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补税17亿最新回应来了!【财咖云ERP】

时间:2022-01-12 10:42:58 作者:财咖 来源:注册会计师


薇娅偷税逃税的消息震惊了很多人,现在很多人将目光集中在李佳琦身上,“一姐”偷税,“一哥”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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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补税17亿的回应

昨天下午,#美one否认李佳琦补税17亿#的消息冲上了热搜:




原来,最近有网友爆料,头部网红都有补税,李佳琦补缴了17亿的税款,对此李佳琦的公司美one否认了。


其实自从范冰冰逃税一事曝光后,明星逃税就早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虽然现在被曝光的逃税明星人数并不多,但是应该只是没有被曝光出来而已,并不代表没有,或许绝大多数的明星都或多或少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如今做得好的网红主播收入已经可以跟明星一较高下,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而知名顶尖主播雪梨、薇娅相继因为逃税而被曝光,这就说明了主播行业跟娱乐圈一样,同样存在着广泛的逃税现象。


02

李佳琦、薇娅们带货应该这么交税
其他都是错的!


薇娅补税13亿震惊所有人,人们惊叹的是她竟然能偷这么多的税款,另外网红直播竟然这么赚钱。

薇娅如何逃税的,我们已经探讨的比较多了,那么我们来看看,像薇娅、李佳琦这样的网红,如果正常交税的话,哪些收入要交税?


在那之前,我们先搞清楚什么一个概念,那就是个人所得税是包括劳动报酬的!


大家平常每个月领的工资,以及劳务报酬,都属于综合所得,都得每年合并计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而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包括以下这些劳务所得:


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标粗的部分就是带货直播网红从事的劳动性质,按李佳琦和薇娅等网红的收入情况,是适用于边际效率45%的,他们每多赚100元,就要给国家交多45元的个人所得税。


搞清楚这个,我们就好来说这个问题了:直播带货在做什么,收了什么钱,又要怎么交税?


直播带货有哪些性质的收入呢?一般有产品的销售佣金跟坑位费两种:


销售佣金的话,是根据具体产品的销售数量和提成规则来确定的;坑位费或进场费,则是根据产品的出场顺序或出场时间等来收取的,这个的收取是跟最终能带多少货多少销售金额无关的。


(一)佣金的涉税问题


佣金,很好理解,就是根据货物销售按照一定比例提成。
对于佣金,税务上的规定也是非常明确的。


1.增值税方面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取得销售货物的佣金收入,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直播带货的过程,可以对照上述规定,提供了“表演”“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其取得的收入完全就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范围。


(二)坑位费


何谓“坑位费”?


顾名思义,从字面上理解,坑位费就是指占坑需要付的费用。以前的公厕大多都是需要付费的,不知道发明“坑位费”这一说法,最初的创意灵感来源是不是来自于蹲茅坑付费这一典故?


坑位费是什么意思呢?在了解直播卖货里的坑位费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清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认为自己的产品多好,网红主播就可以免费帮你带货,那当然是有偿帮你卖货。一般来讲,有偿合作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佣金”的形式,即帮你卖多少货,对应提多少成的佣金。如果卖了100万的货,佣金约定的是30%的话,那么主播则会提走30万元的分佣。根据主播级别不同,产品不同,佣金的比例不同,市面上的主播红人佣金大多集中在20%-40%。


但是你如果只想以付“纯佣金”的方式跟网红主播合作,大多数主播都是不干的,除非你的产品特别好,品牌也特别强势,价格也特别有吸引力,主播觉得划算才会接。不然的话,纯佣只不过是商家的一厢情愿而已。


所以说,大多数直播带货主播都是需要付“坑位费”的,也就是想让网红主播帮你带货,那么一定要给商品上架费用,也可以称为服务费或者发布费。坑位费付了,你的产品才有资格出现在主播的直播间,而至于卖不卖得出去,或者你的产品卖得怎么样,那是主播也不会承诺和保证的。好比你去付了费,买了公厕的门票,会给你一个蹲坑位的资格,但是拉便便,拉不拉得出来,拉得出来多少,那是你自个儿的事情。


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红的知名度!


言归正传,拉回来说说咱们税务上的事情。


了解“坑位费”以后,你会发现这所谓的“坑位费”实际上就是人家网红靠名气挣钱,或者说靠“脸”挣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网红的“脸”,是个人的,而不是企业的,所以税法早有规定,“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即便是网红成立了各类企业,也改变不了需要个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那么,增值税应该怎么缴纳呢?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坑位费在增值税方面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


网红收了坑位费或进场费之后,他们做了什么动作?

他们向所有参与直播或没参与直播的粉丝在展示产品(属于上面写的展览劳务),他们努力地展览,用劲各种技巧和表演方式,偶尔还“唱个歌来段相声绕品令“啥的(属于上面写的演出、表演劳务)咱们这么一详细分析,网红在做直播带货提供的就是各种劳务的综合。


这么一看就知道薇娅是怎么逃税的了:


看看之前薇娅被处罚的公告: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薇娅想省税,所以去设立了一些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然后具体怎么逃税的呢?


几种办法和几种路径多管齐下:


1、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这是不是跟上面处罚公告中的“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对应起来了?


其次,经营所得是可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税失的。比如员工工资、比如各种直接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相比于劳务报酬所属的综合所得的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下降了,从45%下降到35%了。(当然,具体阶梯金额也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最后,如果薇娅又说自己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那又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来核定征收,这里又有操作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看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注册在哪里?上海崇明基本就是以前市场上众所周知的可以以收入10%来核定征收的地方。


交了税之后,还可以部分返还,据说最高可以返还15.4%!


咱们算一下账:


本来按劳务报酬,边际税率是45%。

现在改为“经营所得",本来查账征收,扣成本扣费用,边际税率是35%。

但又设在税收洼地,又可以以收入10%做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核定征收。

再乘以边际税率35%。实际税负只是收入的3.5%。

而而而,最后还在这个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返还,比如15.40%。

所以,最终税负是2.961%。

从45%降到2.961%。


所以说啊,税务筹划也有坑!


03
税收洼地风险很大
企业一定要时刻警惕!


一个网红被查,还有n个网红在瑟瑟发抖中等待被查,这个我们不用去管,自然有税务局去管。


这些网红被查,那么他们带货的企业会有什么影响呢?


网红被查,说明其给带货企业开具的发票就有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不合规”。
对于“不合规”的发票,既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又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那么,这些已经由网红注册企业开具的发票,到底是否合规,需要税务局给出明确的答案,企业也应主动关心,否则就可能留下隐患。


这些网红带货的企业,应该是分布在全国范围内,如果税务局最终认定网红带货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那么按照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应该由实际支付方代扣代缴。


也就是说,网红的“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由带货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征收。而现在统一由杭州市税务局处罚和征收的,那么总局应协调各地税务局不能再对同一事项对带货企业没有尽到扣缴义务人责任进行处罚。


同时,被处罚以后,带货企业按规定扣缴,还是网红统一汇总后在个人常住地(比如杭州市)缴纳呢?如果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带货企业在支付款项时最好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数字管税的到来,以前所谓的税筹就变成了“掩耳盗铃”的偷税逃税!


给企业几点忠告


1、考虑实质性运营问题,“空壳”公司风险大 
2、要衡量地方政策与税收征管是否有冲突,衡量政策的可持续性。例如,核定征收的管理趋向于严格 
3、要考虑核定征收导致一些优惠政策不能够享受的影响 
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满足费用核算清晰才能享受。 
4、通常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的前提是缴纳的税款要达到一定的标准,需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能够达标 
5、注重当地的财政收入情况、政府营商环境。严格的征收管理可能更有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 

6、与当地政府协商成功后,应该签订书面协议。 


最后提醒一句,选择“税收洼地”注册的企业首先要做真实交易,其次最好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操作,不要尽搞些掩耳盗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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