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如何凭票抵扣进项税额?【财咖财务软件】

时间:2021-01-04 11:00:32 作者:财咖 来源:中税答疑


近期很多小伙伴对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存在很多疑问,今天汤汤带大家一起来解决这些问题,让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再神秘。


注意啦,本文所介绍内容适用于农产品非核定扣除企业哦,请对号入座。快来一起学习吧~~


01


一、提问: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哪些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


解答:


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下4类型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二、提问:取得上述四种法定扣除凭证,该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1. 取得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按发票票面注明税额抵扣;


2. 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19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不含税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3. 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按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1%);


02


那么重点来了,做好笔记哦~


难点解析1


适用10%扣除率、即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是在生产领用环节才可以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取得合法扣税凭证,购进当期需要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待实际生产领用该农产品期间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才可以计算扣除领用部分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难点解析2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所以如果想享受生产领用环节加计扣除1%的优惠一定要将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分别核算。


难点解析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37号文,这里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包括从批发或者零售农产品的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


难点解析4


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现在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您清楚了吗?如果还不清楚的话,我们来看案例。

  

例:某番茄酱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番茄加工制成番茄酱(适用税率13%)对外销售,2020年6月购进番茄取得以下发票

1.取得一般纳税人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0000元,税率9%,税额为9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税率1%,税额5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3.向农民C收购番茄,支付现金3000元,并给农民开具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款项以现金支付;


4.取得小规模纳税人D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4000元,税率1%,税额40元;本期购进的番茄全部生产领用。


解析:一般纳税人销售番茄酱适用税率13%,购进的番茄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从A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0000*9%(购进环节)+10000*1%(生产领用环节)=1000元

2.从B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5000*9%(购进环节)+5000*1%(生产领用环节)=500元


3.向C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3000*9%(购进环节)+3000*1%(生产领用环节)=300元


4.从D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此番茄制造厂2020年6月购进番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共计:1000+500+300=1800元


03


看到这里对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问题是不是明白了很多,如果还是不够清晰,没关系,下图帮你一秒看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关税〔20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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